咸宁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2-08-1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防止学校财产的流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办理报废手续之前不得私自处理学校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设备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批、回收、核销和处置学校的报废设备。

第二章 报废设备的范围

第四条单价800元以上(含800元),建有资产帐并符合报废标准的各类仪器设备。

第五条单价800元以下,建有资产帐并符合报废标准的各类低值设备,主要包括:各类小型仪表、工具、量具、器具、办公用品等。

第六条凡丢失的设备、损坏后无实体的设备、主要部件不全的设备先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然后再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章 设备报废的标准

第七条设备报废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如下:

(一) 设备的技术与质量标准

1、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的最低标准和需要;

2、长期使用,主要部件已经磨损老化且购不到配件;

3、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

(二) 设备的安全与环境标准

1、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2、不符和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造达标的设备;

(三) 设备使用年限标准

1、电子计算机及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5 ~~10年

2、自动控制仪表设备 8 ~~10年

3、机械设备 10 ~~15年

4、动力设备 15 ~~20年

(四) 国家明确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八条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四项标准中之任一条的设备均可申请报废。

第四章 报废设备的鉴定

第九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我校设备管理规定,设备报废必须经过有关人员的技术鉴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 单价万元以下的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设备管理人使用人及负责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在报废申请单上签署意见(两人以上签名)。

(二) 单价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设备由设备处设备科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

(三) 单价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设备由设备处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

(四) 单价二十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由专家签署鉴定意见。

第五章 报废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为了减少报废工作的盲目性,避免报废范围之外的设备或不够报废标准的设备填写正式报废申请表,报废的审批分为预审与正式审批两个阶段,过程如下:

(一) 报废单位到设备处领取报废设备预审表,按表上要求填写后送设备处进行预审。

(二) 预审通过的报废设备再按设备单价领取正式申请表,按要求认真填写,经过技术鉴定及各级主管部门盖章后送设备处汇总。

(三) 单价万元以下的设备由用物单位鉴定,报设备处审批,设备处盖章,校领导签章后生效。

(四) 单价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设备由设备处设备科进行技术鉴定审批,设备处盖章,校领导签章后生效。

(五) 单价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设备由设备处组织鉴定,设备处盖章,校领导签章后生效。

(六) 单价二十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生效。

第六章 报废设备的回收

第十一条设备处负责完成报废设备的回收工作。各单位在报废设备回收过程中应积极与以配合。

第十二条申请报废设备的单位接到报废批准通知后,应将报废设备送到设备处指定存放地点存放,不得自行处理,送交的报废设备应保持主体完整或主要部件齐全。

第十三条报废设备回收后,申请报废设备的单位可收到一张正式批准的报废设备申请表,作为该设备的报废凭证。

第七章 报废设备的处置

第十四条设备处负责对报废设备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对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要坚持修旧利废的原则,要尽量做到物尽其用,变废为宝,充分利用残值。

第十六条为了利用报废设备的残值,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于回收来的报废设备可以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处置:

(一) 直接降级使用或维修后降级使用;

(二) 作为同类设备的零部件或拆用其部件;

(三) 能适合院内其它单位需要的,可无偿调拨使用;

(四) 公开拍卖或直接变卖。

第十七条大型设备或批量设备进行公开拍卖,一般设备直接变卖,所得资金扣除报废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外,上交财务,专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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