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学院仪器设备借用制度

作者: 时间:2012-08-10 点击数:

咸宁学院仪器设备借用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我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所有仪器设备只供本校实验教学和科学实验使用,原则上不得外借。如因特殊情况,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借用手续

(一) 校外借用仪器设备凭单位介绍信,必须经主管院长同意且签署意见,设备处备案后,方可借出。

(二) 院内借用一般仪器必须有借用单位负责人签署借用意见、被借用单位负责人签字,且经设备处同意后,才能借出。

第四条有关要求

(一) 根据学校规定借到校外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照每天收取1%-5% 的租金(连续期间节假日除外),所得款项作为更新仪器设备之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律不准外借。

(二) 借用期限一般为两个星期,到期续借需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可加收两倍以上的租金,并及时追回。

(三) 因工作需要外携仪器设备,工作结束后而仪器继续由外单位借用者,应按照上述条文办理出借手续。

第五条借用单位负责借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证按期归还,如有损坏及逾期不还的情况,可停止对该单位借出,损坏者依损坏赔偿制度给予赔偿。

第六条仪器设备借出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且提出维护注意事项,借用单位应注明:借用单位、借用人、仪器设备名称、借出及归还日期、借用单位电话号码,以便催还。

第七条实验室的常规教学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使用单位及设备处同意、报设备处备案后,方可外借。

第八条设备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将仪器设备外借。

第九条凡违反本制度,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者,由当事人进行赔偿。

第十条本制度自2005年11月起开始执行,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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