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2-08-1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利用率和发挥更大效益,确保我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处负责管理全院损坏仪器设备的维修,并提供维修指导或维修。

第三条各使用单位具有做好仪器设备日常的维护、检修及校验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的职责。

第二章 维修的原则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维修,建立在使用人和管理人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科学态度、以及使用单位所制定的维护保养责任制之上。

第五条维修工作应本着按质按时节约资金的原则,采取校外、校内、自修相结合的维修途径,立足自修,鼓励校内修,控制校外修。

第六条对审核同意后的维修,设备处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

第七条仪器设备的维修,保修期内由设备处、采购中心和用物单位共同负责联系厂家来院修理,厂家来院修理时,院内技术负责人及使用人员要跟班现场学习;保修期外,由设备处和用物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维修方案。

第八条各单位新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要充分运行,以便尽早发现问题。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立即报告设备处,以求尽快与厂方取得联系,及时得到修复或作出退(换)货处理。如果因工作疏忽,错过保修期,致使学院蒙受经济损失的,学院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九条大型、精密、贵重、稀缺设备的维修管理应采取“及时检测、定期维护、预防为主”的原则。设备使用人,应随时监测设备运行,对故障做出科学的预测,有计划地定期停机检查。

第十条大型、精密、贵重、稀有设备维修应建立维修卡片,归入设备档案。

第十一条主要设备以“主动维修”为主,设备使用人有目的地对易损部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把故障排除在使用之前,降低维修费用,提高使用效益,坚决杜绝设备带病工作。

第十二条一般设备,设备使用人应做到随坏随修,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设备处配备仪器设备专门维修人员,负责设备维护保养的管理工作,对设备使用人无力维修的设备,设备处专门维修人员将予以配合维修。设备处专门维修人员不能解决的问题,采取其它形式进行修理。

第三章 申报维修

第十四条精密、贵重、稀缺和主要设备在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每年六月),由设备使用单位和维护人申报下学年该单位设备维护、维修计划,并填写维修、维护申请单。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马上停机,防止故障扩大,并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原因,详细记录故障现象,认真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报经设备处审批。

第十六条所有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均应首先查找故障原因,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后,办理维修申报手续。确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符合《咸宁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废,经批准可作报废处理。因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咸宁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处理,并及时进行修复。

第四章 维修经费的管理

第十七条学院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按设备总值划拨设备维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设备处统一支配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建立设备维修账目和维修记录,记载维修项目、时间、金额、经手人、批准人等。

第十九条除稀有仪器设备外,其他设备自使用以来,其维修费(累加数)超出该设备价格的一半时,可申请报废或降级使用。

第二十条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在报销前,应有一至二名副教授(高工)以上职务的人员验收签字,一般设备维修费用在报销前应有实验室主任以上职务的人员验收签字,送设备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帐手续。

第二十一条校外维修仪器设备费用的报销,材料费一栏应详细注明损坏部件名称、价值。损坏的零部件按废品收回。

第二十二条防止在维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维修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收取回扣、索贿受贿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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