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验收、报账的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2-08-10 点击数: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防止出现帐物不符、有物无帐、有帐无物等现象,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我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是设备处。凡产权属于学院,不论来自何种经费渠道所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需在设备处登记、注册。

第三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我院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以及财力的可能,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四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年度计划,各系根据本部门学科和实验室建设需要上报设备处。设备处根据学院现有教学仪器现状、专业发展需求及学院实际情况汇总平衡列出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报院领导审批。

第五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

第六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原则上采取大宗成批物资公开招标,竞价购置。招标工作由设备处会同采购中心、监察、审计部门及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凡属控购物品,必须先办理专控审批手续。

第七条采购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由设备处会同采购中心、使用单位共同采购,协商议价,货比三家;采购金额在10000元-30000元之间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议标采购或招标采购;采购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一般均实行招标采购,招标工作在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第八条任何设备采购,必须二人以上参与。

第九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严禁采取化整为零、化大为小、同一次采购分批分次报销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条院内各单位无论购置或接受捐赠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都须办理验收注册登记手续。财务处凭已注册的资产单、发票办理报帐手续。

第十一条凡未报购置计划或未被批准的购置项目,各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否则不予登记注册、报销。计划外急需购置的仪器设备也需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注册报帐程序与注意事项:

(一) 凡到设备处办理设备验收注册登记手续的人,必须是财产立户单位的设备保管员,其他人员一律不予办理。

(二) 各单位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经办人应及时同本单位设备保管员将发票、实物和说明书等有关资料一并交设备处办理入库、出库手续。

(三) 设备出库后,设备处应组织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实物验收,检查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厂家、数量、随机零配件等是否相符,同时将设备卡上的要求与发票上填写不全的项目做验收记录。一般设备的验收,在设备到货一周内应予完成,须安装调试的设备,应在半月内完成验收,并填写《咸宁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合格报告单》。验收完成后,单位设备保管员应搞清所购仪器设备的经费科目,将发票交经费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四) 设备保管员持发票、验收单及设备申购计划到设备处进行资产登记注册,验收单上必须有采购人员(不少于2人)、验收人及领导签名。设备处将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编号,并填写“咸宁学院固定资产卡片”,卡片上各项容要填写齐全、准确、完整,符合计算机管理要求。

(五) 以上手续完成后由设备管理人员持资产单和发票到计财处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六) 产品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或与订购要求不符,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及时与设备处联系,协商处理有关事宜。

(七) 新购设备发票已到而实物未到或实物已到而发票未到的设备,均不予办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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